客服热线:400-1185577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金融 > 结算服务
银行本票业务
2015年03月12日 

银行本票——是指浙江省范围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承诺自己或代理付款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本票的付款人,代理付款行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使用对象:个人、单位

使用范围:仅限于在浙江省范围内背书转让和使用。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代理付款行提交票据的日期为准。

乐清联合村镇银行版权所有 浙ICP备14036734号

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晨曦路晨曦大厦一楼    传真:0577-57186700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5577

浙公网安备 33038202003294号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